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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
竹篱 [离线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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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楼

分析以下案例
B公司和分别在B和S设立的公司S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了合同。合同规定,公司将出售,B公司将购买5000吨产品,价格和其他条款由双方商定,货物将从2002年5月1日到6月10日分5期装运,每批货物间隔2周,每批1000吨。所提供的付款方式是5次单独信用证,每次与装运相符。还规定,买方在检查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标准后,将支付一批货物。
两批货被接受,没有任何问题。B公司在检查第三批货物时发现,大约40%的货物包装严重破损。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已经发出,但B公司获悉议付银行未向公司B公司付款,要求银行停止付款,并要求公司进行谈判。
B公司要求公司降低商品的价格。公司认为破损的包装不影响货物的质量,拒绝降价。由于公司违反合同,B公司宣告合同终止。公司坚持不违反合同,合同应全部履行。
B国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(公约的成员国)而不是。
1)是CISG适用本案?为什么?
2)银行应停止支付第二次信用证吗?为什么?
3)B公司应为第三批货开第三张信用证吗?为什么?
4)B公司对第三批货物的处理是正确的吗?B公司应该做什么?
面对这种情况,公司能做些什么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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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爱大自然,其次爱历史

2018/2/11 5:48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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